陈开云律师,系中共党员,退伍军人。他曾经5年军旅生涯,5年商海奋斗,10年自学考试(贵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参加人社部就业培训中心与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委员会... 详细>>
律师姓名:陈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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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202201110697499
执业律所: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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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纳税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税金对于原告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当然有权主张,是否已经发生并不影响被告承担合同义务。而且应纳税款的计算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起诉税费金额是依法计算的结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二、协议约定工程税费的承担,只是明确了工程所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而对于何时缴纳何种税费及缴纳多少税费,协议没有约定,也无法约定。只有在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税费种类及额度,原告缴纳后,被告才能支付。原告在未缴纳税金,也没有相关部门确定纳税数额的情况下,请求被告支付税金,没有事实依据。
三、对于原告诉讼工程税金承担问题,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原告应当对其取得工程款收入缴纳相应税款。含税的工程款会高于不含税的工程款,在工程款不含税的情况下,原告如果依法缴纳税款,必然会造成收益减少,原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对这一点应当是明知的。既然原告知道收益减少的风险,却仍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同意单价为不含工程税金,不做任何调整,那么原告就应当格守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要求被告承担税款,于法无据。
四、本案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施工的工程价格不含税款,且双方在结算时亦未包含税金,即税款应由被告向税务部门缴纳。原告代为被告缴纳税款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予返还,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
五、合同约定工程单价不含税,说明承建方原告不需要向发包方被告提供发票,或者发包方被告不要求承建方原告开具发票。审查认为,原告负有开具相应发票的责任,约定工程单价不含税,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规避税法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负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应各50%责任。
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不含税,实交税收由被告负担,关于所产生的具体税种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所得税从本质上讲纳税人应为获得收益的企业,在双方对税种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实交税收”应理解为仅仅包括因该工程所产生的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应税收,而不应包括原告因本工程收益而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工程收益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的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七、关于一案两诉的问题:原告在(2017)黔0222民初3058号案件中仅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未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税收,故对于原告所交纳的税收,在本案中属第一次起诉,并不存在一案两诉的现象。最新民诉司解第247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新民诉司解第247条,所谓构成“一事”或“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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